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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判:无证炼油厂非法处置含铬皮革废料!

发布时间:2025-06-13 来源:中国皮革官方微信

法院重判:无证炼油厂非法处置含铬皮革废料

近年来,河南法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理念,着力服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审理了一大批环境资源案件,为推进美丽河南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近日,为进一步弘扬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理念,树立“以案释法、以案明责”实践导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精选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被告人耿某某等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环保资质及处置危险废物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汝南县王岗镇路庄、汝南县三门闸韩坡自建炼油厂。在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朱某某、蒋某某、穆某某帮助下,从平舆县舆某皮革厂、锦某皮革厂、项城市顺某皮革厂、永成某某皮革厂等处购买含铬牛羊皮废料约1293.535吨,进行非法炼油活动。炼油产出的废油渣及炼油废水、废油脂直接排放到厂区附近的渗坑内。经检测,废水中铬、六价铬含量远远超出国家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财产损失共计344.5775万元。

诉讼中,汝南法院会同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前往炼油厂查看环境受污染情况,组织被告人耿某某、贾某某、朱某某等九人共同委托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两个炼油厂污染物进行清理,处置危险废物,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现该公司已处置危险废物总量1047.89吨,下余危险废物15吨因案情需要暂未处置,废水413吨已全部处置,案涉两个炼油厂及周边土壤经检测合格后进行了回填,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裁判结果】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某等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危险废物1293.535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595,314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汝南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耿某某、贾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并禁止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蒋某、穆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固体废物经营有关的活动。宣判后,耿某某等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行为,同时做好做实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后半篇文章”,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环境污染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典型案例,在深挖、查实并依法惩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耿某某等9人形成了跨河南、山东、安徽多省区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产业链,涉案皮革废料数量大,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区广,严重污染当地环境。人民法院坚持惩罚与预防并重,一方面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让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真正“长出牙齿”;另一方面对于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发出从业禁止令,有效预防被告人再次出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因地制宜、因案施策,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在汝南法院的监督下,当事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制定修复方案,及时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该案生态修复程序及操作流程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性,为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提供了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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