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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错过“国际名牌”大单,男子生产假冒运动鞋获刑

发布时间:2020-05-20 来源:

泉州通客户端5月19日讯(东南早报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杨小蓉 郑岐松)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产品,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惩处。近日,德化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陈某是德化人,2015年7月份,陈某在德化注册成立了一家制鞋厂,负责来料加工。最初订单不是很多,生意也较为清淡。


2016年初,陈某接到了晋江某公司的订单:生产“reebok”、“adidas”、“asics”牌鞋子,数量近5000双!这可是个大单啊!陈某心里清楚,这些都是国际名牌,这晋江公司不可能拿到授权,生产假冒产品肯定违法,但又不想错过这个大单,纠结许久后,心存侥幸的陈某最终接下了订单。


于是,2016年5月份,在晋江公司运来原材料后,陈某便组织工人开动机器,加大马力制作,短短两个月便生产了4032双“reebok”运动鞋、732双“adidas”运动鞋、580双“asics”运动鞋。


2016年8月31日,德化公安民警在对陈某公司所在的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这批鞋子,在要求现场工人提供授权许可证书时,工人却支支吾吾无法提供,民警意识到这些可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遂进行立案侦查,通过询问工人、向授权商核查,认定这批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


2017年6月13日,陈某向德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相关情况。后经价格认定,这批被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市场价值人民币1979316元。


近日,德化检察院向德化法院提起公诉。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根据案情、被告人认罪情况,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依法扣押涉案的运动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切勿存侥幸心理,假冒生产、销售均已触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中陈某假冒国外知名品牌生产运动鞋,金额达到了197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鉴于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在此,法官也提醒有相关想法的从业者,要以此为鉴,切勿存侥幸心理,一旦触犯法律,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消费者也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缺少相关质检环节,极易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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