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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制革行业酝酿污染防治新规!

发布时间:2022-09-06 来源:中国皮革

《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制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电镀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6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


记者了解到,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制革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依托水专项课题“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评估验证与集成”,在前期研究基础上开展本标准的编制工作。由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晋江)有限公司、河北中皮东明科技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等单位共同承担了《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编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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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编制工作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1 年 5 月起,项目编制组针对国内外制革工业现状开展深入调研,查阅了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标准体系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相关文件,以及我国制革工业污染防治相关的管理政策和文件等。采取现场考察、座谈和调研问卷等形式对国内制革企业开展调研,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协会等部门合作开展调研工作。2013 年 10 月,项目组编制完成了《皮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污染 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2014 年 1 月~7 月,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办函〔2014〕64 号文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形成了《皮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送审稿)。2014 年 8 月,对《皮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送审稿)召开了预审会,形成了专家意见。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形成了《皮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送审稿)。


第二阶段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以下 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思路。制革工业作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规定的重点行业之一,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根据排污许可证内容, 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是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2017年10月,编制组依托水专项课题“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评估验证与集成”,根据当前环境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结合前期的研究成果,将研究范围精确至制革工业,对制革工业现状进行了全面的整体调研,编制《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2020 年 4 月 10 日,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委托环境标准研究所通过网络视频形式组织召开 《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议。专家组认为编制单位征求意见稿材料齐全,内容完整、规范,依据充分,提出指南需进一步体现制革工业含铬废水的特征、充实完善相对应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并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 修改工作充分衔接等建议。编制组按照会上讨论结果和专家意见,对标准文本和标准编制说明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指南中制革工业含铬废水的特征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充实完善相对应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并依据 GB 30486 修改单中的相关内容对指南进行了修改。同时,对其余的一些内容和细节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2020 年 11 月,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针对本标准征求了部内水生态环境司、大气环境司、 土壤生态环境司、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意见,以上司局对标准文本提出了修改意见,编制组根据修改意见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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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编制符合国家环境

管理部门和产业政策要求

据了解,标准的编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产业政策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须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同时,立足我国制革工业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制革工业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成功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的制革工业现状、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趋势等背景,编制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标准编制过程中综合考虑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控制及污染物跨介质转移。污染防治措施既考虑源头替代与削减、设备或工艺革新技术,也考虑末端治理技术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并重视加强环境管理,全过程降低污染物产生和削减末端排放。另外,既关注主要污染源的有组织排放,也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对无组织排放加强控制。编制过程中在工艺筛选、污染治理技术筛选、技术调查、文件审查、专家组成等方面严格按照《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HJ 2300—2018)的要求执行。此外,标准覆盖了行业生产重点区域,同时兼顾不同规模的企业。涵盖了应用于制革企业的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产品及生产工艺、污染预防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和企业环境管理措施等。同时坚持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科学理念,结合环境效益分析、经济分析、技术分析,针对不同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等确定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路线,使标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而未列入标准的污染防治技术,可由制革工业企业自行证明具备达标排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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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适用范围和相关术语

据了解,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污染防治的可行技术。为配合排污许可管理,标准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HJ 859.1)的适用范围一致,所指“制革工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C 1910皮革鞣制加工一致。标准所覆盖的废水污染物排放环节、废水污染物类型均来源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


此外,标准定义了“原料皮”、“制革工业”、“含铬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共4个术语。其中, “原料皮”引用于HJ 859.1;“含铬废水”来源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制革工业”基于HJ 859.1中“制革”的定义制定,用于界定本标准涵盖的行业范围,与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保持一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引用于HJ 2300,用于说明污染防治技术覆盖范围。

而根据行业产能和企业数量在全国的分布,在全面掌握我国制革工业污染防治技术现状的基础上,标准编制组选用河北省(无极、辛集)、浙江省(嘉兴、 温州)、福建省(泉州、漳州)作为重点样本选择区域,分别选择 45 家、27 家、25 家作为重点调研,同时选择广东(肇庆、佛山)、河南(开封、商丘)等地进行采样作为补充数据。根据要求,列入本标准的每一项污染防治可行技术都有 3 个以上的稳定运行达标案例,每个案例都有详细的技术调查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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